报废车回收公司讲述报废车的特点
1、报废车辆隐患多
机动车辆达到报废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隐患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2、报废车改头换面,以次充好
一些报废车辆到了报废年限,通过套牌、更新车身颜色等投机取巧的办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抢的车辆混杂在一起,让购买者无法辨认。
3、易诱发交通事故
由于报废车辆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再加上驾驶员为了载客、拉货、赚钱,擅自重装、改装、破坏车辆构造的均衡和稳定,如果在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将会导致各种故障的发生,直接影响行车安全,诱发交通事故。
4、报废车肇事无保障
报废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因无牌无证,并且车辆不值钱,往往弃车而逃,给交警部门侦破事故增加了难度,并直接导致了一些事故的无法侦破。加之报废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承担赔偿费用,交警处理难,政府难处理,死者无安葬费,伤者无医
疗费。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尚未健全,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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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回收公司讲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16号)、《汽车产业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改
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条 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商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全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符合市商委关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应当具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领取《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登记造册;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按市商委规定样式及时填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表,并报市商委和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拆解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方向机、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各报废汽车拆解场解体后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建立严格的去向追踪管理制度,并加强事前监控。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汽车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市商委统一监印。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向市商委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领
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
第十五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保管和发放。
企业业务人员领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
第十六条 因破损、书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保存完好,随其他正常使用留底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一联按使用月份依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册封面注明作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编号,存入报废汽车回收档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者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管理和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每年均应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换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应将填写完备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表及对应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一联)、《报废汽车回收验收入库单》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
管理部门在换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将以上资料报市商委存档。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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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回收公司讲述汽车报废的误解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连续3年
上述规定中“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
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
解读
1、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2、据介绍,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张延军介绍,按照这条规定,私家车是没有使用年限限制的。
4、新规同时规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中,私家车行驶6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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