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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将从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没有办公场所也可以开公司了。
宜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将从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该项新政让创业变得更加简单。
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多个有限公司以一家企业住所地址作为自己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登记注册模式。为多个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成为托管企业;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称为集群企业。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以托管企业出具的托管证明代替住所证明,无需办公场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集群注册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下列方式提供的住所: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共享使用的办公工位;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者共享使用的生产工位、经营工位;多个企业共享使用的生产车间、办公场所;不实际入驻,受托主要为多个企业对外联络实用的相关场所。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其他民间资本,依法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低费用或无偿为创业创新提供集群注册住所。
这项新政,进一步放宽了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释放了场地资源,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准入门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了发展空间,为构建投资便利化、自由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支撑保障。
附: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简化登记手续,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若干不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或独立经营条件的微型初创企业等,以同一地址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经营条件共享为基础办理登记注册,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第三条 集群注册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下列方式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者共享使用的办公工位;
(二)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者共享使用的生产工位、经营工位;
(三)多个企业共享使用的生产车间、办公场所;
(四)不实际入驻,受托主要为了多个企业对外联络使用的相关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托管)。
第四条 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民间资本(以下与集群场所运营单位统称为集群主办方),依法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等,低费用或者无偿为创业创新人员提供集群注册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登记机关可采取适当形式对相关集群场所进行公示推介。
第五条 集群主办方负责集群的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基础办公或经营条件,负责为有需求的入驻企业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住所托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集群主办方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示、记帐和报税代理,以及投融资、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等服务。
第六条 集群主办方可凭租赁合同、房产证等有效场所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集群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实际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等。
第七条 集群单纯为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不提供实际入驻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主办方申请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住所托管”,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等。
第八条 集群主办方可以申请登记为商务秘书公司。本办法所称商务秘书公司,是指为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及受委托提供代理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件、代理申办其他法律手续等秘书式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同一个集群场所内,允许设立多个具备独立办公场所的商务秘书公司。商务秘书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商务秘书”字样,其经营范围可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及受托提供商务服务”等。
第九条 集群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法建筑、危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设场所作为集群场所。租用(借用)他人场所作为集群场所的,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使用自有住宅或租用(借用)他人住宅作为集群场所的,仅限从事住所托管业务,并应遵守相关专项规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不适用集群注册模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住所(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或企业类型,应采取实际入驻方式办理登记注册,入驻集群前应事先自行征询相关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综合审查。能够从宽的,适当从宽审批。
第十一条 集群主办方负责核实入驻企业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应与入驻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以集群所在地址登记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以适当形式挂牌、亮照经营。申请登记时应按规定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集群主办方为注册地在本市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省市规定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房产证的出租方,或者集群主办方已经办理集群相关经营范围登记的,入驻企业的场所使用证明可以只提交集群主办方出具的场所编号、入驻场所具体类型、申报用途等证明。
第十三条 入驻集群企业申请登记时,登记机关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集群注册)”等字样。相关场所内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或独立经营条件的企业,无须加注上述字样。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入驻协议、管理规约等。入驻企业和集群主办方不得以欺骗、夸大、混淆、故意隐瞒事实等方式误导第三人,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否则,依法承担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集群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 集群主办方应当建立、完善入驻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规章制度,配备与集群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等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集群主办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入驻企业的,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该入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参照执行,有效期暂定5年。遇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宜昌发布
编辑|阿宅 审核|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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