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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应纳税!

2020/4/16 13:48:05发布144次查看

财务人员须注意 赠与行为应纳税!
虽然赠与行为是无偿的,但是也同样需要缴纳各项税费。规定企业因为市场推广或者交际应酬,而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第八条可以看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视同销售处理的。既然视同销售了,增值税自然是要缴纳的。
个人接受赠与
个人接受赠与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分为是否把个人看待成客户分别处理。如果把个人按照客户对待,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如果不把个人看待成客户,则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赠与个人物品时,应充分考虑税收的情况,做出选择。
其实有很多人不理解,凭什么无偿的赠与行为需要视同销售,从而进行纳税。其实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增值税链条发生中断,而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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